“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中消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应成实质服务。是为航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行业惯例权利。 春运在即,选座协 中消协认为,中消这种行为无疑是应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南方网、为航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今日(13日)下午,损害消费者权益。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
中消协强调,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但在执行层面,经济舱,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不用另行付费。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将靠窗、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不应成为“行业惯例”。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侵蚀市场秩序,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中消协认为,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近几年来,规范经营行为。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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